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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包头师范学院关于梁坤等三名同学的处理规定》(部分)

2014年06月23日 00:00 外国语学院 点击:[]

2014423519,外国语学院2012B4班学生张鹏飞(男,学号1218960046),累计旷课91节。20139月至10月曾因无故旷课46节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未解除。

201442512,外国语学院2011B5班学生王娜(女,学号1118960077),累计旷课16节。20131118曾因旷课被给予记过处分,未解除;20131221曾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,未解除。
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警示他人。依据《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九条第八款规定,决定给予张鹏飞开除学籍处分;依据《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八款规定,决定给予王娜同学开除学籍处分。



此决定已于2014616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,学生张鹏飞于2014617签字接受送达书,在申诉期内未提起申诉。学生王娜于2014616日得知处分通知,未签字接受送达书且于申诉期内未提起申诉,学院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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