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23日至5月19日,外国语学院2012级B4班学生张鹏飞(男,学号1218960046),累计旷课91节。2013年9月至10月曾因无故旷课46节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未解除。
2014年4月2日至5月12日,外国语学院2011级B5班学生王娜(女,学号1118960077),累计旷课16节。2013年11月18日曾因旷课被给予记过处分,未解除;2013年12月21日曾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,未解除。
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警示他人。依据《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九条第八款规定,决定给予张鹏飞开除学籍处分;依据《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八款规定,决定给予王娜同学开除学籍处分。
此决定已于2014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当事人,学生张鹏飞于2014年6月17日签字接受送达书,在申诉期内未提起申诉。学生王娜于2014年6月16日得知处分通知,未签字接受送达书且于申诉期内未提起申诉,学院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。